公解释三13条-公解释三13条三款(3日更新中)

发布时间:2023-10-25 15:20:03 / 00:20:24

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3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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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解释三》十三条: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,上民事合同纠纷律师流应予支持。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。参考法条:《公解释(三)》13-3 设立阶,如在公司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公解释三15条已经删除,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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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公解释三》十三条 在当前的设立公司认缴制度下,南部合同律师存在着股东认缴了股份公解释三17条,而未履行或全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;2014年3月1日,最高发布实了。下 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解释三 13 条的相关内容,欢迎阅读。 公解释三 最高关于适用《中华共和国公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 (201X 年 12 月 6 日最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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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《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(以下简称公解释(三))13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。其中4款规定了公司增资时事、高管未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、勤勉义务致使有的。《公解释三》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,应予支持。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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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共和国公解释指《最高关于适用〈中华共和国公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公解释三13条解读 转让股权公解释三18条,其中对于公司的设立、股东出资、股权确认等方面的。通过梳理:(1)解释淡化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与发起人区别,《公解释三》一条规定直接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;(2)对于设立时股东/发起人责任进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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