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解释三》十三条: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,上民事合同纠纷律师流应予支持。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。参考法条:《公解释(三)》13-3 设立阶,如在公司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公解释三15条已经删除,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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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共和国公解释指《最高关于适用〈中华共和国公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公解释三13条解读 转让股权公解释三18条,其中对于公司的设立、股东出资、股权确认等方面的。通过梳理:(1)解释淡化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与发起人区别,《公解释三》一条规定直接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;(2)对于设立时股东/发起人责任进一步。